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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决议(1958年2月11日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通过) 6.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见1998年《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 7.新时期推广普通话的方针(1992
年《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师范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通知》) 8.江泽民总书记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三点指示(1992年12月14日) 9.关于社会用字管理见1986
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的通知 10.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1994年10月30日发布) 11.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1999年5月12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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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城市社会用字管理工作评估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1998年2月9日) 13.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1998年3月1日实施)
以上内容均被收入 《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手册》(主编 孟广智 )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 电话 0451-82329375 |